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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有關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(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)假及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期間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別,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。

教育部 函  
機關地址: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
承 辦 人:關琁丰
聯絡電話:02-7736-5937
電子郵件:fone@mail.moe.gov.tw
受 文 者:德育護理健康學院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04月28日
發文字號:臺教人(三)字第1120043092號
速  別:最速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  件:(3件) 指揮中心函(勞動部)、指揮中心函(人事總處)、人事總處函 (共 3 個附件:A09000000E_1120043092_senddoc1_Attach1.pdf、A09000000E_1120043092_senddoc1_Attach2.PDF、A09000000E_1120043092_senddoc1_Attach3.PDF) 112010003765_A09000000E_A09000000E_1120043092_senddoc1_Attach1.pdf (附件一)
112010003765_A09000000E_A09000000E_1120043092_senddoc1_Attach2.PDF (附件二)
112010003765_A09000000E_A09000000E_1120043092_senddoc1_Attach3.PDF (附件三)

主 旨: 有關實施不支薪疫苗接種(含接種後發生不良反應)假及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期間請防疫隔離假之相關函文,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一案,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。

說 明:
一、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(以下簡稱指揮中心)112年4月27日肺中指字第1123700075號函、1124100187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112年4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230260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(含附件)影本各1份。
二、 配合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289號函、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085號函、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及人事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,自112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,本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(三)字第1100064388號函亦自同日起停止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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